习近平向全国广大农民和工作在“三农”战线上的同志们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
不断书写新的绿色奇迹——新中国成立75周年生态环境保护成就综述
中纪委网站:紧盯国资监管责任落实 推动补齐管理短板

“偷拍视频”的反腐价值应依法挖掘

发布时间:2013-05-26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字体大小[ ]

[检察日报]“偷拍视频”的反腐价值应依法挖掘

  湖南省麻阳县委书记胡佳武被偷拍案补充侦查完结,进入公诉程序。据了解,刘某等3名被告人均为麻阳县当地干部。2012年10月17日,其中一名干部以相关视频要挟胡佳武解决3人政治待遇要求。胡佳武向怀化市国家安全局报案,3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知情人回忆,一名嫌疑人曾经表示,偷拍视频和县委书记涉嫌受贿有关。但截至目前,麻阳县所属的怀化市纪委,并未披露相关调查情况(5月23日《中国青年报》)。

  日前,刘某等3名嫌疑人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名被提起公诉。但目前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显然不在这件普通刑事案件本身,而在于这一事件背后是否真的隐藏着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偷拍视频很可能具有的反腐价值是否可能被有意识地“忽略”。那么,纪委等部门是否应当马上介入调查?这些视频资料是否应当马上全面公布?笔者以为,尽管舆论这样的关注乃至质疑并非毫无根据,但就目前的情势而言,本案所蕴藏的反腐价值,还需要在法律程序的框架之内规范、有序地发掘。

  首先,刘某等人是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名被起诉的,在本案的侦查、起诉乃至审判过程中,如果有关部门发现有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将线索移交职能部门去开展调查或侦查,但同时,这起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还需要有序进行下去并在法定诉讼时限之内办结。要求有关部门在本案的办理期间就对于相关的问题给出一个调查结果,未免有操之过急之嫌。

  第二,与本案相关的偷拍视频是否应完全向社会予以公布?答案似乎也是否定的。在这起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中,偷拍视频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存在的有力证据,但是要作为受贿的证据使用,就有必要进行甄别:其中可能有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内容,显然不得公开;即使存在职务犯罪线索,也需要由有关调查部门据此给予确认、证明。因此,即使受贿问题进入了侦查程序,这些偷拍视频也不宜向社会公开,这是侦查行为的本身特点和有关办案规范所决定的。

  最后,公众舆论关于此次事件中“有关官员可能被保护”的揣测,虽有点对纪委等部门“有罪推定”的味道,但对于这种质疑,有关部门还是要设法予以澄清。尽管涉案证据不宜公开,但相关调查还是要开展,正如有关舆论认为的,“县委书记被偷拍有无受贿也该查”。而且,最终调查结果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只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到我们的反腐败决心和力度。

人民参政网摘编高冬莲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