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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 支持律师强制性取证

发布时间:2009-09-20  来源:新华网-新华法治  字体大小[ ]

     新华网郑州9月19日电(记者李丽静)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即日起,河南在全省法院执行程序中推行调查令制度。从此,执有调查令的律师具有了和法院执行人员近似的强制调查权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曹卫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证义务。但没有调查手段的当事人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较困难,有时提供的线索也不准确;同时受案多人少的影响,单纯依靠法院查找也造成一些案件执行不及时。为改变这种状况,河南省探索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

      按照河南省法院新近下发的《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调查令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给指定律师,由指定律师向调查令载明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而被调查人必须配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证据:一是涉及国家机密,二是涉及商业秘密,三与执行案件无关,四是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曹卫平还专门解释,银行账户不属于调查令调查的范围。

      据介绍,以前,律师从事的调查属于诉讼代理调查,不具有强制性。而执有调查令后,这种调查成为强制性调查,和法院的执行人员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之规定,按妨碍执行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

      曹卫平说,实行执行调查令制度,既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度。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任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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